我市對未參保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三類人員的養老補助標準進
時間:2017-09-18 11:58
近日,市人社局與市財政局聯合印發《關于調整未參保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養老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洪人社發〔2017〕231號),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對三類人員的養老生活補助標準進行調整。
調整范圍包括三類:一是按照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對未參保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實行養老生活補助的通知》(贛勞社養〔2007〕11號)的規定,納入未參保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實行養老生活補助范圍的未參保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二是按照省輕工行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對全省手工業聯社大集體企業尚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實行養老生活補助工作的通知》(贛輕字〔2010〕13號)的規定,享受養老生活補助的手工業聯社大集體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三是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返程未安置就業知青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發〔2010〕29號,以下簡稱贛府廳發〔2010〕29號)的規定,享受養老生活補助的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
上述未參保人員養老生活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375元調整為395元。按照贛府廳發〔2010〕29號文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返程未安置就業知青和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贛府廳發〔2011〕37號)規定,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上述退休人員,財政補助參保地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標準由每人每月375元調整為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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